工程质量 2011-08-18 14:31:51 abc
您好,请问,我们与一家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建造厂房的标准,且提供图纸正确,但承包人将该厂房造成非标,而合同又未约定赔偿标准,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质量不合格,我们公司可否拒绝支付工程款?如果质量不合格,我们公司能不能主张要求返还原已付工程款?
管理员回复:您好!通过您的叙述,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情况应该属于质量不合格。依据《合同法》第281条和《司法解释》第11条这两条规定,如果因施工人的原因导致工程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工程款,如果施工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可以选择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或者对已经完工的工程,发包人还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8条第(3)项解除合同。如果选择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依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所建厂房完全不能使用,也即发包人合同的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则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已付工程款,如果还可以部分使用的,则可以用减少价款的方式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