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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经理签字我们企业都得承担责任吗? 2011-11-22 09:36:59 吴建联
项目部主要是负责我们企业在各地的具体项目的,肯定得有点权力,现在项目经理跟很多客户有往来,签字的单子什么的,就想问一下,这个经理的签字我们都得负责吗?
管理员回复:您好!项目经理是具体负责履行工程管理的代表,对合同相对人来说,代表了施工企业,相对人基于工程管理的常识判断,项目经理与之签订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是代表了施工企业,双方签订的合同应系合法有效合同。责任应由所在的施工企业承担。
工程纠纷 2011-11-21 11:56:38 DDDK
请问,我们公司跟总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支付分包款以建设方付款为前提,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管理员回复:您好!您所称,总分包合同有“待建设方支付工程款后,总包方支付分包方的工程”的约定,这个约定本身是合法的,总分包双方理应信守这个约定。此外,我国《建筑法》对总分包的法律规定有相应规定,《建筑法》第29条规定总分包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55条规定总分包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内容应包含权利和义务两方面,完成分包工程并确保分包工程质量是总分包双方的共同义务,而收取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是共同的权利,因此,如总分包双方已约定待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再支付分包方工程款,体现的是对连带的权利即收取工程款做了特别的约定,此约定符合《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无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总分包的合同如果提问者所称的情形,法官一般都会按总分包合同的这个约定来处理案件。当然现在的情况有些变化,国务院国办发[2004]78号文件规定施工承包单位垫资后,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同步垫资,这会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生一些影响。但78号文件仍然不属于法律、法规。
工程纠纷 2011-11-11 16:51:35 ye
请问,签订施工合同应该注意哪几点?哪些须有双方约定才对承包人有利?
管理员回复:您好!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加强对合同签订管理,合同签订管理主要有三个环节:第一,要研究投标文件的编制方案。需要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是邀约邀请,招标是邀约,中标是承诺,书面的合同只是对投标文件及中标文件内容的细化。因此投标文件的内容直接决定合同条款的内容,作为承包人要签订一份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必须要研究投标文件的编制方案。第二,应设置好签订合同时的进退策略。合同签订时,很多条款肯定要经过双方协商来确定,并且在协商过程中,发包人往往处于主导地位,而承包人处于被动地位。作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掌握好进退策略,有些条款让步了,那么有些条款就要坚持,不能一味地退让。第三,要强化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承包人的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1、谈判人员应该负责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2、审查人员应该负责合同的严密性,合法性,3、批准人员应负责合同的决策性、风险性。
工程纠纷 2011-11-11 16:28:28 wt
请问,建筑施工总承包应如何签订有效的劳务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管理员回复:您好!首先,《司法解释》第七条肯定了依法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有效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这句话很简单,即劳务分包合同是有效的。这一条非常重要,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建筑法》没有规定,《合同法》也没有规定,《司法解释》却对此做了规定。 至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第一,劳务分包合同的相对方要有劳务作业资质,这是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与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第二,要注意区分劳务分包和违法分包或者工程转包。劳务分包是合法的,而非法分包和工程转包是违法的。第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尤其是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可以在劳务分包合同里约定由劳务分包人自己负责其施工队的生产安全,也即把劳务管理的内容嫁到劳务分包合同中来。第四,如果要劳务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一定要以总承包人的名义和劳务分包人另外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否则就会出现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违法分包合同或者工程转包合同的情形,而后两者是违法的,是无效合同。
工程纠纷 2011-09-26 10:41:02 张123
您好,我是一家总承包单位,在承接一个工程时,发包人对其中的部分工程进行了指定分包,我公司作为总包单位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这种情况下,如果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责任怎么样划分,发包人是否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管理员回复:您好!你所提的这个问题在建设工程实务中普遍存在,这个问题有一定的代表性。《合同法》第272条规定:“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同时《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从这两条可以看出,合法的分包,如果分包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么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分包人是发包人指定。《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情况下,该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此时,如果总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总结一下,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如果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首先,该分包人要承担责任,其次,发包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总包人如果没有过错,那么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从提问来看,总包人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那么,如果总包人没有尽到约定的管理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至于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责任大小的划分,要按照他们各自的过错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质量 2011-08-18 14:31:51 abc
您好,请问,我们与一家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建造厂房的标准,且提供图纸正确,但承包人将该厂房造成非标,而合同又未约定赔偿标准,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质量不合格,我们公司可否拒绝支付工程款?如果质量不合格,我们公司能不能主张要求返还原已付工程款?
管理员回复:您好!通过您的叙述,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情况应该属于质量不合格。依据《合同法》第281条和《司法解释》第11条这两条规定,如果因施工人的原因导致工程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工程款,如果施工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可以选择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或者对已经完工的工程,发包人还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8条第(3)项解除合同。如果选择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依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所建厂房完全不能使用,也即发包人合同的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则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已付工程款,如果还可以部分使用的,则可以用减少价款的方式来处理。
保修费用 2011-08-18 14:05:45 123
麻烦咨询下,我们作为乙方,承建了甲方的一个项目,现在该项目在保修期出现质量问题,但是甲方找了别人维修,请问这样的话,维修费用应该由谁支付?
管理员回复:您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期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施工单位负有保修义务,如果施工单位未能及时保修,建设单位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施工。通过您的介绍,建设单位应该没有通知贵单位即委托他方维修,此时,甲方与第三方单位建立了新的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首先应由建设单位向第三方支付,如果确属保修范围内的缺陷,建设单位可以直接从保修金中支付,如果保修金不足以支付,差额部分可以向贵单位追偿。
请问下,法律上,对工程维修金数额的多少有明确规定吗? 2011-08-18 13:49:48 张123
我们是家总承包公司,甲方打算把工程款10%作为保修金,请问合理吗?
管理员回复:您好!保修金的多少,以及多少年返还,都有当事人约定,通常保修金的数额为工程造价的3%-5%,返还保修金的时间通常为2年。
工程纠纷 2011-08-05 13:56:59 555
我们在杭州工地做工,项目经理把一百多万工资发给包头,包头留下一张字条,说自已包这个工程亏了,拿着钱回到老家朵起来了。项目经理说我已经发过工资了,不再给我们钱。这些可都是我们几十人的血汗钱呵,我们该怎么办
管理员回复:您好!根据您对案情的陈述,我们仅作如下回答。具体情况建议电询或面谈。从您所诉的问题来看,你们是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你们可以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被告起诉,也可以将发包人做被告,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你们承担责任。
工程纠纷 2011-08-05 13:40:18 王
我有事想问一下,我爸爸去年帮亲戚做事,亲戚家建楼房,三楼现浇时,楼房突然倒塌,爸爸从三楼掉下一楼不幸身亡,这是模板与预制板的问题,可是这个案件我该怎样告呢,按法律应该怎样赔偿,赔多少,这个案件能打赢吗?
管理员回复:您好!根据您对案情的陈述,我们仅作如下回答,具体情况建议电询或面谈。如果你亲戚有偿雇佣你爸爸做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如果你爸爸是无偿帮忙的,根据该解释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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